身心科王金龍 醫師談「預立醫囑」推廣的意義與作法
整理 / 改寫 :何芳菊主任 ( 公共事務室 )、陳雲英 ( 本刊編輯 )
鄭春鴻主任(文教暨公共事務部):國人仍難脫「諱疾諱醫」的傳統觀念,也不那麼正面去談論死亡議題。請您談一談西方社會如何面對死亡?怎麼走出超克之路?
可是後來很多人都站出來,告訴大眾「我有憂鬱症」、「恐慌症」。一個連續三次得到Heisman Trophy獎,很有名的美國足球明星勇敢地站出來說:「我有恐慌症」,描述他如何接受治療如何面對疾病。後來,陸續還有其他有成就的名人也站出來聲明自己有憂鬱症。《躁鬱之心》的作者傑米森(Kay Redfield Jamison)是心理學家,也是精神醫學界中研究躁鬱症、憂鬱症和自殺的大師,她本身是躁鬱症病人,她寫了好多書。後來,也有很多明星公開表白說「我有酒癮,藥癮」等等,慢慢地這些精神科疾病才可以提出來談,能夠去面對,不是那麼污名化,也不是那麼的禁忌(taboo)。在西方社會,癌症在70年代以前,公開談論某人的癌症還是也是一個禁忌。70年代以前大概只有福特總統夫人公開說她得過乳癌。四屆環法自行車賽冠軍美國人藍斯.阿姆斯壯 (Lance Armstrong),在他第一次得冠軍之後,他得到睪丸癌,癌症轉移到腦部、肺部甚至全身等處,結果治好,又繼續騎腳踏車,又得到冠軍,他站出來鼓勵癌症病人要去面對癌症,接受治療。
死亡議題更是禁忌,在美國開始公開討論這個議題的是一位精神科醫師:伊麗莎白.庫柏勒.羅絲(Elizabeth Kübler –Ross)。1965年她在芝加哥大學比林醫(University of Chicago Billings Hospital)的精神科工作,當時有四位鄰近的神學院的學生想要研究臨終病人所面臨的危機。這些學生就找到這位醫師和該醫院的神職人員,決定去找該醫院臨終病人面談,認為病人會教他們很多東西。初期他們遇到一些阻力,克服之後,發現這些病人話匣子一打開講得很多,而且非常深入、動人。於是就有更多的神父、牧師、學生、社工、護士及醫生加入。本來只有幾個人在小房間談,變成數百人的聚會。根據這些經驗與記錄,她寫了《論死亡與臨終》(On Death and Dying)(1969年出版),這本暢銷書也成為生死學的經典之作。
於是在美國大家開始願意去談生死學。在台灣也有好多人開始寫這方面的書,也談安寧療護。我們的臨床經驗是只要有機會讓病人談,他會願意談,而且越講越多,家屬也是一樣,剛開始也是覺得不能談,認為很殘忍,受不了,但是應該給大家機會去了解死亡。
我曾經與同事分享過一件事情。有一位病人過世以後,他女兒來找我,她說,父親在臨終的時候,嘴角動了一下,好像要講什麼,但是沒有講出來,兩天之後父親就過世了。這位女兒非常難過。她父親生前情緒很不好,疾病纏身大約一、兩年,那時他因為長期嚴重病痛,情緒容易激動,所以我去看他。她知道她的父親生前與我談很多話,所以想從我這裡知道到底父親在過世前想說什麼?這件事情給我很大的衝擊,它告訴我們要有機會讓病人講他心裡想要說的話。
我們的社會有很多禁忌,但是一但談開了,禁忌就不一定是禁忌,很多病人,家屬到後來都會知道,深度地交談對他們來說是很大的情緒紓解,小孩、病人、家人感覺會變得很親密。
鄭春鴻主任:您在美國行醫一段很長的時間,國外的「預立醫囑」 (advanced directive) 是如何執行?請您描述一下您的所見所聞。
「預立醫囑」在美國是近二十年才開始慢慢地實行的,它可以包括很多內容,其中有一項是很重要的是關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要求,叫做 “DNR ( DO NOT RESUSCITATE)”。這是指病人的病情惡化、不樂觀,或是病人已無法復原的情況下,事先聲明到某一個程度,不要再做急救。
「急救」技術是在60年代後才發展出來的。當有人溺水、遭電擊或是車禍後忽然心跳停止,這時你去做急救,他活過來後可以恢復健康。這樣的情況實施「心肺復甦術」是很好的,是救人的。因此,直到現在任何病人心臟停止跳動,呼吸停止了,就馬上要做急救。包括做電擊、插管等。急救對所有的病人都是這樣做的,國內也採取這樣的作法。
後來,大家發現有很多病人其實病情已經很嚴重了,比如癌症疾病,或者是其他不同疾病已經到末期。做急救最多就拖幾個鐘頭,或是一、二天,有的會更久一點,可是完全沒有生活品質,只是叫他受更大的痛苦。為了拖幾天,要爬到病人身上,有時急救過猛還把肋骨壓斷了;插管插得病人痛得不得了,電擊更嚴厲,我們大概都可從電影上看到這些場面。後來,才漸漸有人反省病人應該可以事先跟家屬討論清楚,跟醫生表明,如果到那個程度要不要做急救。
「預立醫囑」的觀念一經提起就成為重要的社會話題。美國柯林頓總統就公開在記者面前簽字,說他要「預立醫囑」,表明如果自己的病情到某一個程度,他不要做哪些治療或者是心肺復甦術。於是「預立醫囑」就變成在醫院去看病人時要很注意的事。
在美國,每一個州都有大同小異的「預立醫囑」相關法律。在加州,法律保障每一個人有這個權力先跟醫生表明如果病情到某一個程度,我要做的治療如何?希望什麼方式?到時候我要不要做急救?進一步去考慮我要做器宫捐贈嗎?要不要捐遺體做解剖之用,「預立醫囑」有很多項目可以填寫。沒有寫清楚「預立醫囑」,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比如最近在美國引起爭議的植物人泰莉,她先生要求將維生系統停止,可是病人的父母反對。結果告得一塌糊塗。結果是說病人事先有表達意願,那我們就要尊重她的意願。可是她沒有寫下來,因此造成認定上的困難。
鄭春鴻主任:您認為在國內推廣「預立醫囑」可以預見將面臨哪些困難?該如何克服?
我們遇到不少情況是此時去跟病人或家屬討論這個問題,家屬常常還是會要求我們不要跟病人講病情,連病情都不能講,當然更不能跟病人討論要不要去做急救的事?臨終時要怎樣做才符合自己的心意?
因此,我們才考慮可不可以像美國一樣,讓病人提早說出並且簽署自己的意願,如果有一天,你的病情到某一個危急的程度,有二位醫師證明這個病的嚴重性,已經不能夠恢復了,並可能在短期內可能會過世,那你可以去決定說你要不要做急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其中包括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在本院我們說可以試著先做一些衛教,讓我們的病人住院的時候,就知道法律保障他有選擇自己身體如何被處理的權益。你隨時可以改變你的主意,只要寫下來你改變你的決定,隨時都生效。大家都有機會思考這件事情,一切就會依照自己的心願中進行。否則因為病人事先沒有討論過這個事情,在倉皇之中,要本人或家人去做這個決定往往會受到很大的衝擊,去做急救好痛苦,事後發現沒有任何意義,只是讓病人多活幾個小時而且毫無品質的生活,一旦覺得自己所做的決定對病人是一個傷害,將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另一方面,如果病人無論如何都堅持急救,如果你到時候不做急救,會不會覺得自己是見死不救,而有罪惡感呢?因此提早讓每一個人都有機會事先去思考這個事情,是相當正面而有意義的。
鄭春鴻主任:「預立醫囑」的推行是否順利,醫護人員的認知,以及良好的病醫關係都有關鍵性的影響。本院在這方面做過哪些努力?
王金龍醫師:的確,如果連我們的醫護人員都還覺得與病人談「預立醫囑」的相關問題很困難,或根本不能講,那麼就不可能把這個有意義的事做成。因此,我們首先要教導我們的醫護人員。本院有本人擔任召集人的「癌末告知研究小組」,定期去討論癌末病人,邀請相關的醫護人員來跟我們一起學習、一起討論。比如現在我們的談話,在雙周刊發表後,我們的醫護人員都會看到,我們的病人跟家屬也可以看到,讓大家都感到這些事情我們是可以討論的,大家越公開討論,對病人對家屬,都是很好的事情。病人如果很清楚的表達他不談的意願,我們會尊重他,可是呢,我們另一方面也要讓病人跟家屬知道說,如果病人想談的話,我們不要避而不談。
一個多月前,賴其萬教授在一次晨會談DNR問題,就有很多同事很熱烈地反應,那天有許多人發言,有很多問題沒有理解。一個星期前,我們又在另一次晨會中再進一步的來討論這個問題。最近我們病房裡面有一位護士過世,同事有不小的衝擊,我就抓住這個機會,跟同事討論面對死亡在情緒上的反應,如何事先的準備,過程怎麼樣。「預立醫囑」的推行,並不是馬上就執行,而是讓大家多去思考這件事情,然後去討論,慢慢能夠接受它。
鄭春鴻主任:從一個身心科醫師的角度來看,「預立醫囑」簽訂之後,改變的可能性高不高?換句話說,一個人面對問題的時候所下的決定,跟他的心情及環境對他的期待有關,換一個不一樣的情境,或是面對不一樣的壓力,改變初衷的可能高不高?「預立醫囑」是「可攜性」的嗎?或是到每一家醫院都要再填一次?
我們的社會裡面,或即使在西方的社會,也是到了二次大戰之後,才開始重視所謂的自主權 (Autonomy),也就是說每一個人對自己的身體及意志都有他的自主權,別人不應該替他做決定。
二次大戰後為什麼出現自主權呢?這與戰後社會的民主化,以及病人權益運動的出現在關,也與很多醫學上的研究用於戰爭有關。比如美國有很多藥物做實驗,叫那些軍人去做,但沒有告訴他,事後當事人才發現被做了疫苗的試驗,引起社會上的譁然。最極端的例子當然就是希特勒利用醫學研究者做了很多害人研究,非常不仁道的。從此,醫學上要做任何事情,都要考慮當事人的自主權,不管你做的事是生理或心理層面的,病人一定要有自主權,你要給他藥,你幫他的忙,給他開刀,都一定要病人同意。
台灣的社會,自主權似乎還是不太受尊重。我們一般會認為說,你得病了,家人替你做決定你就省著點麻煩,也不用去考慮,所以我們的病人大概都會同意就讓家人決定就好了。可是當你真正去問當事人,如果你病危、或者是你病很嚴重、或者說你得癌症了,你要不要知道?有百分之八、九十的人都說他要知道;另外問你如果病危了,你要不要醫師告訴你?還是有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人說我要知道。其實,這是很清楚的,多數人希望醫師告訴他真象,可是我們的社會經常沒有做到這樣,也可以說我們的社會淹沒了他們的權利。
「預立醫囑」就是希望給每一個人這個機會,這是他應該有的,有這個機會去表達他的意願,如果哪天他改變意願,還是他自己的意願,這個就是重點。所以改變沒有關係,我們始終擁護他有機會去考慮這個事情,他考慮的當然不只是他自己,他也會考慮到他的家人,他做這個決定對他們的影響。你如果要聽所有人講的話,那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最後還是要病人自己能夠表達他的意願,我們的法律也要說的很清楚,家人可以有不同的意見,但如果是違反病人的意願的話,那是不被接受的。「預立醫囑」這件事是不是「可攜性」?的確,它是「可攜性」的,也就是說你應該把你簽的放一份在你的身上,一份放在病歷或在醫院,普通都是影印一份在病歷上,那你自己在帶一份在身上,所以你到哪裡都可以拿出來,讓醫院及醫護人員了解你的意願。
附錄:取材自「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網站
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本人 ____________ 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選擇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在場見證人(一):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在場見證人(二):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中 華 民 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附註: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規定:
『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
『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 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規定:
『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
『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
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茲委任____________為醫療委任代理人,當本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程進展不可治癒,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而本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同意由委任代理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代為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立意願人: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委任代理人: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後補委任代理人(一):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後補委任代理人(二): 簽 名: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中 華 民 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附註: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
『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2 .當委任代理人因故無法代為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時,後補代理人得依序代理之。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
『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2 .當委任代理人因故無法代為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時,後補代理人得依序代理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